費列羅巧克力外包裝申請商標注冊被駁
來源:綿陽圣興卓越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發(fā)布時間:2012年08月13日 查看次數(shù):1127
知名巧克力制造企業(yè)意大利費列羅有限公司(下稱費列羅公司)為其長期使用的產(chǎn)品外包裝申請注冊圖形商標時遭遇“滑鐵盧”。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一中院)以申請商標不具顯著性,通過使用也無法獲得顯著性為由,維持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作出的申請商標駁回復審決定。目前,該判決已經(jīng)生效。 據(jù)了解,申請商標基礎注冊國為意大利,國際注冊日為2007年12月,指定顏色為深橙、淺栗、藍、黃、綠、米、白色,指定使用在國際分類第30類咖啡、茶商品上。2008年11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向費列羅公司發(fā)出商標駁回通知書,以申請商標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缺乏顯著性為由,駁回了申請商標在全部指定使用商品類別上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 費列羅公司此后就該商標注冊駁回案向商評委申請復審。2011年5月,商評委作出對申請商標在第30類咖啡等商品上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予以駁回的決定。該決定認為:相關公眾依社會通常觀念易將申請商標圖形作為產(chǎn)品的一般包裝圖案或宣傳圖片而非商標加以識別,難以起到區(qū)別商品來源的作用,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 對商評委的復審決定,費列羅公司表示不服,并訴至北京一中院。 費列羅公司主張,申請商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的規(guī)定的“標志中含有的描述性要素不影響商標整體上具有顯著特征的,或者描述性標志是以獨特方式進行表現(xiàn)的,相關公眾能夠以其識別商品來源的,應當認定其具有顯著特征”的情形,應予核準注冊。 近日,北京一中院經(jīng)審理維持了商評委的決定,對于費列羅公司的訴訟請求,北京一中院均未支持。 法院審理認為,申請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因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和用途而不具有顯著特征。由于申請商標的各構成要素基本均為其指定使用商品的直接描述,因此對費列羅公司主張的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意見中的例外情形,法院也不予支持。 其次,由于費列羅公司對申請商標的使用方式并非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故申請商標無法通過使用而獲得顯著特征。費列羅公司所注冊的含有牛奶波紋和牛奶滴圖樣的系列圖形商標主要使用在其“kinder Bueno”系列巧克力食品外包裝上。根據(jù)費列羅公司提交的“kinder Bueno”系列產(chǎn)品包裝和廣告宣傳證據(jù)顯示,盡管均完整包含了該案申請商標,但無論是產(chǎn)品包裝還是網(wǎng)頁宣傳,申請商標的圖樣基本完整覆蓋了“kinder Bueno”產(chǎn)品或宣傳網(wǎng)頁的整體,成為一種產(chǎn)品包裝或宣傳版式,而非商標意義上使用。相關消費者看到上述產(chǎn)品包裝和宣傳材料,不會將該案申請商標的圖樣識別為商標。 此外,由于商標審查遵循個案審查原則,費列羅公司關于其多個帶有“牛奶波紋圖形”及“牛奶滴圖形”的商標均在中國已獲準注冊的事實主張與該案無必然關聯(lián),法院也不予采納。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chǎn)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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