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真品上故意使用假商標應如何定性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fā)布時間:2011年09月19日 查看次數:1249
案情:陸某曾是甲服飾有限公司的員工,后因與領導發(fā)生矛盾而對公司懷恨在心。2008年3月,他拿著甲公司夾克商標樣品和包裝盒,利用在公司工作關系,私自到該公司輔料供應客戶乙公司處要求該公司林某照樣制作4至5萬個假夾克商標,到2008年6月11日,陸某利用發(fā)送3萬個夾克真商標到代加工工廠丙公司的職務之便,將15400個夾克假商標與同樣數量的夾克真商標串換,將換出的15400個夾克真商標存放于家中。之后,陸某因害怕事發(fā),將夾雜了部分真商標的剩余假夾克商標燒毀。上述15400個假夾克商標隨夾克衫流入市場后,于2009年3月被甲公司發(fā)現并開始調查。2009年4月21日,陸某到公安局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上述罪行,同時供認:自己的犯罪目的是讓甲公司在產品上使用自己提供的假商標后,被授權甲公司生產服裝產品的集團總公司發(fā)現,對其進行處罰乃至停產,以泄私憤。 分歧意見:對于陸某行為如何定性,存在以下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陸某行為應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第二種意見認為,陸某的行為構成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 評析: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1.本案中陸某行為是給甲有限公司的產品提供了假的商標,但在真的夾克產品上使用假商標不會對集團總公司的生產經營造成真正的影響。因為普通消費者對商標的真假并無判斷力,即使消費者購買了貼了假標的產品,因為該產品本身為真品,所以該產品的質量、使用并不會因為商標的真假而發(fā)生變化,消費者不會認為甲公司產品存在質量問題。所以在真品上使用假商標,不會對整個甲公司的生產經營帶來負面影響。而除非是在假的產品上使用真標,或者在假的產品上使用假商標,消費者才會認定甲公司產品質量不過關,這才會對其商譽造成影響,才可以認為破壞了該公司的生產經營。 2.在本案中確實存在想像競合的情況,陸某在真的夾克產品上使用假商標這一犯罪手段可以構成不同的犯罪:陸某作案的目的是為了讓甲公司的產品使用假標后,被集團總公司發(fā)現進行處罰乃至停產而陸某為達到這一犯罪目的,偽造了大量的夾克商標。如果被告人的犯罪目的能夠實現,確實能對甲公司的生產經營造成直接的影響,可以認定其行為構成了破壞生產經營罪,這時可以將甲公司被處罰乃至停產后所造成的損失作為被告人破壞生產經營的數額而對被告人定罪處罰。但本案中實際上并未發(fā)生被告人所期望的這一結果,甲公司并未因使用其提供的假商標而被集團總公司處罰,被告人的目的沒有實現,那么其破壞甲公司生產經營的犯罪未能成功,故本案不能以破壞生產經營罪對被告人定罪處罰。而陸某采用的犯罪手段同時也破壞了商標管理的規(guī)定,在目的行為無法定罪處罰的情況下,可以按其手段行為觸犯的法律來為其定罪。故其行為只能按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定罪處罰。 綜上,陸某在真品上使用假商標的行為不會對相關單位的生產經營造成實質上的影響,從而不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其行為應以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定罪處罰。(新聞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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