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奈兒興訴撤近似商標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fā)布時間:2010年07月26日 查看次數(shù):1263
近日,重慶南岸雅士達皮鞋廠(以下簡稱重慶雅士達)經(jīng)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異議復審裁定準予注冊的“CHENEL  LOTUS”商標,經(jīng)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后,其能否被核準注冊又將存變數(shù)。 據(jù)了解,重慶雅士達于1999年11月提交“CHENEL  LOTUS”商標注冊申請,使用商品類別為第25類的服裝、鞋等。該商標在初審公告期截止前一天被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奈兒公司)提出異議,理由是該商標與該公司享有在先權利的第75979號“CHANEL”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經(jīng)查,第75979號商標被核準使用的商品為第25類的衣服。此后,經(jīng)過異議及異議復審程序,商評委于2008年12月29日裁定核準了重親雅士達的商標注冊。     在該案的一審時,香奈兒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該公司的2件商標作為該案引證商標,分別是第75979號、第G546534號“CHANEL”商標,其中后者被核準使用在第25類的服裝、鞋、帽等商品上。香奈兒公司主張“CHENEL  LOTUS”商標與其享有在先權的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據(jù)悉,一審法院在審理該案時,首先明確了“CHENEL  LOTUS”商標與香奈兒公司兩件引證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由于功能及銷售途徑相同,屬類似商品。然后,法院認為“CHENEL  LOTUS”商標中的“CHENEL”部分與香奈兒公司引證商標“CHANEL”僅有一個字母的差異,雖然還有“LOTUS”部分,但是容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并誤認為該商標與香奈兒公司“CHANEL”商標屬系列商標,從而對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誤認。 據(jù)此,法院判決撤銷商評委此前作出的裁定。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chǎn)權報
相關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