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百納”案法院要求商評委重作裁定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fā)布時間:2010年01月12日 查看次數:1455
2009年12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需就“解百納”商標爭議重新作出裁定,此判決將“解百納”商標爭議的申請方重新拉回了起跑線。 “商評委在作出這份裁定時沒有什么問題,但在司法審查階段,雙方遞交的新證據過多是法院作出上述判決的主要原因。”業(yè)內人士在接受采訪時告訴記者,“看來給‘解百納’商標一個了斷還需時日”。 據悉,在該案一審程序中,原告中糧酒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糧酒業(yè)公司)、中法合營王朝葡萄釀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王朝公司)、中糧長城葡萄酒(煙臺)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城公司)和該案第三人煙臺張裕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張裕公司)為支持各自的主張,均提交了大量在此前第1748888號“解百納”商標評審程序中未提交過的新證據。對此法院認為,當事人所提交的上述新證據均與“解百納”是否為通用名稱直接相關,如果法院不予考慮,不僅會影響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有可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但如果法院在訴訟程序中直接采信上述新證據,則會導致行政審查程序損失,損害各方當事人的程序權利和實體權利。 記者采訪中了解到,中糧酒業(yè)公司等3家原告在該案一審時,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77份新證據,而第三人張裕公司則提交了61份新證據。據悉,這些新證據是用來證明“解百納”是否為葡萄品種或者葡萄酒的通用名稱,以及張裕公司對“解百納”的注冊、使用及宣傳等相關情況的。 在該案審理時,商評委曾提出,上述新證據并非是其于2008年5月作出維持第1748888號“解百納”商標注冊裁定的根據,法院不應對這些新證據予以考慮;如果予以考慮,這些證據更加支持了商評委的裁定。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則認為,商評委在審理該案件時未漏審涉案原有證據及原告的撤銷理由,但該案應當由商評委在綜合原有證據以及該案訴訟過程中新提交證據的基礎上,重新就“解百納”是否系商品通用名稱作出裁定。 截至記者發(fā)稿時,此案各方當事人尚未提出上訴,本報將繼續(xù)予以關注。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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