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判決對判斷商標近似的影響
來源:綿陽圣興卓越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發(fā)布時間:2015年06月10日 查看次數(shù):1037
在商標授權確權司法審查實務中,當事人經常會提出“基于審查標準一致性原則,涉案申請商標也應該被核準注冊”這一訴訟理由。對此,在絕大部分案件中,人民法院的回應一般是“商標審查具有個案性,其他商標獲得初步審定或核準注冊的情形并不能作為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必然依據(jù)”。對于人民法院上述回應,部分當事人或者代理人會有“說理不充分”的質疑。 雖然這種質疑也有一定的道理,但人民法院的回應方式卻也并無不妥。其原因主要在于,“同案同判”的前提在于“同案”,如果不能滿足“同案”這一前提,單純去質疑“不同判”很難具有說服力。另外,商標注冊制度包括一系列的流程,即使獲得初步審定,其后還有異議、異議復審、撤銷、無效等制度設計;同時,商標能否獲準注冊還與商標的使用狀況、共存協(xié)議、引證商標的情況等一系列因素相關。因此,在商標授權確權司法審查實務中,當事人在提出“審查標準一致性”的主張時,很難滿足“同案”這一前提。 但是,如果當事人能夠提供“同案”的前提,人民法院則必須滿足其“同判”的請求。在“PEACE ICED COFFEE”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中,某公司在第30類方便咖啡等商品上申請注冊“PEACE ICED COFFEE”商標(下稱申請商標),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為,申請商標與第30類豆?jié){等商品上在先申請注冊的“和平及圖”商標(下稱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進而駁回其注冊申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經復審,也以相同的理由駁回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上述某公司不服,訴至法院,其認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先作出的(2014)高行(知)終字第3635號行政判決(下稱第3635號判決)中已經認定純文字商標“PEACE ICED COFFEE”與該案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該案申請商標在純英文商標“PEACE ICED COFFEE”的基礎上進行了特殊的圖形化設計,進而與引證商標相比具有更多的區(qū)別特征,更不應該被認定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 法院經審理認為,第3635號判決已經認定申請商標標識與引證商標未構成近似商標。與第3635號案件相比,差異僅在于該案申請商標對第3635號案件純英文標識“PEACE ICED COFFEE”進行了圖形化設計,即字母“P”采用了圖形化設計,字母“EA”根據(jù)“P”字母的輪廓做了變形置于其下方,且3個英文單詞由上而下進行排列。因此,該案申請商標與第3635號案件中的純文字商標“PEACE ICED COFFEE”商標相比,其整體構成、外觀設計更為復雜,具有更高的顯著特征,進而該案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存在更為明顯的差異。 因此,基于相同的判斷標準,法院認定該案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近似商標,進而判決撤銷商評委作出的駁回復審決定。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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