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圣芳終于贏回“采樂”商標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fā)布時間:2009年11月19日 查看次數(shù):1414
2009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紙判決讓歷時12年之久的“采樂”商標糾紛案終于水落石出。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此前的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兩審判決,撤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關(guān)于第1214187號“采樂CAILE”商標爭議的裁定。這也意味著廣東省佛山市圣芳(聯(lián)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佛山圣芳)自始合法擁有第1214187號“采樂CAILE”注冊商標專用權(quán)。 “采樂”商標糾紛案源于上世紀90年代,據(jù)公開資料顯示:1993年1月,美國強生公司在我國注冊了“采樂”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5類人用局部抗菌劑。1994年其下屬的西安楊森公司獲得許可,開始在市場上銷售去頭皮屑的藥字號“采樂”。1998年10月,廣東南海夢美思化妝品有限公司注冊了“采樂CAILE”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類化妝品。2002年6月,佛山圣芳從南海夢美思公司受讓了“采樂CAILE”商標,將其使用在化妝品和洗發(fā)露上,并以中國香港明星黎明為形象代言人,進行了大量宣傳。 但是,一個在藥店銷售的“采樂”藥劑和一個在普通商場銷售的“采樂CAILE”洗發(fā)水卻并不能和平共處。強生公司分別于1998年和2000年兩次向商評委提起申請,要求撤銷佛山圣芳的“采樂CAILE”商標。商評委在1999年12月2日和2001年9月12日兩次作出終局裁定駁回強生公司的請求,維持了“采樂CAILE”商標的注冊。按照當時法律規(guī)定,商評委終局裁定駁回強生公司的申請后,強生公司不得再向商評委提出撤銷申請,也不能向法院起訴撤銷佛山圣芳的“采樂CAILE”商標。商標法修訂后,根據(jù)新的條款,強生公司又于2002年8月20日第3次向商評委提出撤銷佛山圣芳的“采樂CAILE”商標。 2005年6月23日,商評委對強生公司的申請作出裁定,根據(jù)強生公司提供的證據(jù)材料認定其第5類商品上的“采樂”商標為馳名商標,并以此為依據(jù)撤銷佛山圣芳在第3類商品上的“采樂CAILE”注冊商標。商評委的第3次裁定意味著佛山圣芳將不能使用自己花費巨資打造的商標,佛山圣芳對商評委的裁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爭議商標“采樂CAILE”構(gòu)成對引證商標“采樂”的復制和模仿,判決維持商評委的第3次裁定。此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8日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為了不失去花費十幾年心血并投入巨資打造的品牌,保住“采樂CAILE”商標,佛山圣芳準備了大量申訴材料和新的證據(jù)于2008年1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2008年5月獲得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審此案。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已有1999年12月、2001年9月商評委兩次終局裁定之后,強生公司援引2001年修改后的商標法,仍以商標馳名為主要理由申請撤銷爭議商標的注冊,商評委再次受理并作出撤銷爭議商標的裁定,違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則。2001年修改后的商標法不能溯及該法修改前已受終局裁定拘束的商標爭議。佛山圣芳在終局裁定后對商標進行的大規(guī)模使用和宣傳以及因此建立的商業(yè)信譽應該受到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即使按照修改后的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審查,商評委對本次評審申請的受理和裁決行為也沒有法律依據(jù)。就強生公司本次評審提交的證據(jù)而言,經(jīng)該院審查佛山圣芳對這些證據(jù)所指出的問題和疑點確實存在,而且直到再審時,商評委和強生公司也沒有作出合理解釋;這些證據(jù)還不足以認定引證商標在1997年8月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已馳名,也不足以推翻前兩次終局裁定認定的事實。 最高人民法院還認為,西安楊森公司的采樂酮康唑洗劑作為藥品只在醫(yī)院、藥店出售,與普通洗發(fā)水在產(chǎn)品性質(zhì)、生產(chǎn)和銷售渠道等方面有著明確的區(qū)別。佛山圣芳的洗發(fā)水產(chǎn)品不可能進入醫(yī)藥流通領(lǐng)域,消費者可以辨別。因此,佛山圣芳在洗發(fā)水等日化用品上注冊使用爭議商標,不足以誤導公眾,不足以損害強生公司在藥品商標上的利益,兩件商標在藥品和日化品的各自相關(guān)市場中可以共存。強生公司雖然在藥品類別上注冊了引證商標,但是其在洗發(fā)水等日化品市場并沒有合法的在先利益,法律也不會為強生公司在藥品上的商標預留化妝品市場。因此,在商評委已有兩次終局裁定維持佛山圣芳的爭議商標注冊的情況下,商評委再裁定撤銷爭議商標沒有充分的理由。 至此,幾經(jīng)反復的“采樂”商標糾紛終于落下帷幕。(記者張璇\丁仁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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