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劍南春”商標維權東莞首案 商場被判賠4萬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fā)布時間:2012年01月13日 查看次數(shù):1078
2011年,劍南春酒廠在廣東東莞開展一系列打假維權行動,對多個商場售賣的酒類產品侵犯“劍南春”商標進行索賠,近日東莞中院作出終審判決,東莞橋頭一家商場被判賠4萬元。法院提醒商場,要想避免成為共同侵權責任人,必須盡到更大審查義務。 案情回放:專柜賣侵權酒 2010年10月19日,四川綿竹劍南春酒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劍南春酒廠”)發(fā)現(xiàn)鄧某強經營的東莞市橋頭某百貨商場內有銷售假“劍南春”酒,于是委托公證人員進行取證。2011年4月,劍南春酒廠向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遞交了訴狀,請求法院判令商場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銷毀庫存侵權產品,賠償劍南春酒廠包括調查費、公證費、律師費在內的經濟損失人民幣12萬元。 法院一審認為,商場確實銷售了侵犯劍南春酒廠“劍南春”商標的酒產品,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不過,由于劍南春酒廠未能證明相關損失或商場侵權所得,所以判決商場賠償包括酒廠維權費用在內的損失4萬元。 鄧某強不服一審判決并提起上訴。他認為,侵權產品是商場內的專柜銷售,商場只是統(tǒng)一代專柜收款并出具發(fā)票,但并沒有參與商品的銷售,侵權責任應由專柜承擔。 東莞中院最終維持原判。法院反駁鄧某強,侵權產品在商場內銷售,且商場向公證購買人員出具了蓋有商場名稱的發(fā)票和銷售小票,可以認定鄧某強對外是表明其為涉案侵權產品的銷售者。 商場如何避免成為共同侵權人? 12日,記者從東莞中院了解到,近年來東莞知識產權案件數(shù)量每年遞增,從案件類型看,東莞本土企業(yè)充當被告的相當多,整體敗訴率高,本土企業(yè)在知識產權方面的意識不強。 記者還發(fā)現(xiàn),近幾年來不少知識產權案經常以系列案件出現(xiàn),即被侵權的商家將某地區(qū)多個侵權人一并起訴,劍南春酒廠在東莞開展維權時,將多個侵權商場告上法庭,也屬于系列案件。東莞中院知識產權庭負責人告訴記者,當出現(xiàn)系列案件時,首個判例對其他的判決具有啟發(fā)作用。 該負責人還稱,首個終審的劍南春維權案對酒類經銷者和商場合法經營有一定的啟發(fā)作用。 首先,酒類經銷者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商品銷售者要想保證不被追究賠償責任,在進貨時一定要謹慎地核實商品提供者的證件、經營資質等,并應要求商品提供者復印提供相關資料。 其次,商場專柜的出租者應承擔更大的審查義務和加強風險預估能力。在商場無法提供專柜經營者營業(yè)執(zhí)照的情況下,即可認定商場經營者為侵權人。即使在商場提供了專柜經營者的營業(yè)執(zhí)照,也可認定商場經營者與專柜經營者為共同侵權人。新聞來源: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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