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應依法運用商標使用許可行為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fā)布時間:2011年10月21日 查看次數:1243
鹽城市東臨黃海,是江蘇省最大的農產品生產基地,素有“魚米之鄉(xiāng)”的美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筆者感覺到,發(fā)揮商標的信譽作用,依法運用商標使用許可行為,對企業(yè)快速發(fā)展有著很好的推動作用。但在具體運用過程中,由于各種因素的制約,企業(yè)之間常常發(fā)生糾紛,甚至對簿公堂。 他要租,我收錢,天經地義 某新建大酒店欲開張營業(yè),經有關人士策劃,擬把本地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商標名稱中的一部分用在在各個餐廳上,目的是依靠名牌效應,吸引新老客戶。酒店私下與被選中的商標所有人簽訂了有償使用許可合同。這一行為后來被當地工商機關發(fā)現并被制止。沒想到,這些商標所有人理直氣壯地說:“他要租,我收錢,天經地義。” 殊不知,這種許可使用行為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有關部門在1993年修改《商標法》時,考慮與國際慣例接軌,新增服務商標注冊的內容。商標使用許可早在1983年施行的《商標法》中明文規(guī)定,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就是說,在注冊商標規(guī)定的商品類別上許可他人使用是合法的,而這家酒店屬服務行業(yè),這些商標的核準使用對象是商品,商標所有人無權將商標許可給酒店使用。 租牌子,不能只顧數票子 某著名商標所有人沒有按《商標法》的規(guī)定,要求商標被許可使用人標明聯營廠的廠名、廠址,監(jiān)督對方保證產品質量,而讓對方使用自己的著名商標。對方的產品質量參差不齊,消費者投訴不斷,幾乎砸了這一著名商標的牌子。還有,某名牌廠家在某企業(yè)高價“租用”其商標的誘惑下,沒有按《商標法》的有關規(guī)定,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某企業(yè)為吸引顧客,竟在保修卡上加上多款優(yōu)惠內容。結果,某名牌廠家的正宗產品嚴重滯銷,還不得不動用大量人力、物力,履行保修卡上“莫名其妙”的承諾。 造成這一被動局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對商標這一無形資產的價值認識不足,總認為票子是看得見、摸得著、用得上的,就怕沒人來“租”,有的企業(yè)甚至制定“優(yōu)惠政策”來賣牌子。二是個別企業(yè)負責人認為承包期限要到,有急功近利的想法。在中間人的蠱惑下,沒有考慮品牌的長遠發(fā)展,草簽合同,結果落個雞飛蛋打的局面。 &不簽合同,莫眼饞 有這樣一家企業(yè),埋怨自己牌子不響,恰逢外地某名牌廠家的公關人員,許諾其無償使用某名牌廠家的商標。于是,這家企業(yè)毫不顧忌地將自己的牌子擱在一旁,大肆使用名牌標志,幾年后拓展了市場。此時,商標所有人一反常態(tài),一紙商標侵權訴狀,使得這家企業(yè)的產品不但被扣押,還得承擔商標侵權的經濟賠償損失。由于沒有書面合同,這家企業(yè)只好眼睜睜地看著別人的商品進了自己打下的“天下”。有的商標甚至被多次“轉租”,中間人從中牟利。 筆者認為,在目前的經濟發(fā)展階段,我國商標主管部門在商標使用許可上應制定一個雙方合法權益均受保護、內容全面、條款縝密的規(guī)范化合同文本,并推廣使用,使得商標使用許可的雙方有法可循、有約可守、有據可查;要增強商標使用許可雙方的法制觀念,引導雙方依法運用商標使用許可行為。新聞來源:中國工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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