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長虹“惑”起商品分類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fā)布時間:2010年08月10日 查看次數(shù):1442
日前,記者從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該院已公開開庭審理了蘇州長虹涂裝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州長虹公司)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 據(jù)了解,該案緣起蘇州長虹公司于2006年10月23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提出在第7類的洗衣甩干機、干洗機、裝填機等商品上申請注冊“長虹CHANGHONG”商標。2009年5月8日,該申請被商標局以“該商標與長虹電器有限公司在類似商品上已注冊的第1142869號‘CHANGHONG長虹’商標近似,與四川長虹電器有限公司在類似商品上已注冊的第4748812號‘CHANGHONG’商標近似”為由駁回。蘇州長虹公司又向商評委申請復審,但其申請未被認可,并最終被駁回。 記者從商標局了解到,第1142869號商標被核準使用在家用干衣機(烘干)等商品上、第4748812號商標則被指定使用在包裝機等商品上。蘇州長虹公司提起訴訟時指出,商品分類表對第11類家用干衣機(電烘干)與第7類的洗衣甩干機、干洗機屬類似商品的規(guī)定始于2007年1月1日尼斯分類表第9版,但是該公司商標申請時間為2006年10月23日,當時尚未有此規(guī)定,因此商評委的裁定無依據(jù)。 對此,商評委稱,其在判斷商品或服務是否類似時,在參考尼斯分類表的同時,還要綜合考慮商品的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費對象等多方因素。據(jù)此可以判斷,蘇州長虹公司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顯然已與引證商標指定的商品構(gòu)成類似商品。 目前,該案尚未做出判決,本報將繼續(xù)予以關(guān)注。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chǎn)權(quán)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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